1、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符合设置民办学校的标准和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举办者申请培训机构的经营资质,即可得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认可。
2、职业培训机构不得将办学资格承包,转让给其他组织或个人。
3、职业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经营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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