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2013年第52号公告,在全国范围内就营改增跨境应税服务的免税管理办法作出明确。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财税[2013]37号文件(即《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之后,52号公告的出台侧重于解决增值税免税政策在执行层面的问题。
52号公告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但对于纳税人此前提供的符合条件的跨境应税服务,纳税人仍可根据52号公告的规定办理免税手续。在增值税免税待遇下,纳税人可无需为跨境应税服务缴纳销项税,但相应的进项税也不能抵扣。尽管相比之下,增值税免税待遇的优惠力度不如零税率待遇(后者在无需缴纳销项税的同时可获得进项税的退还),但免税待遇通常仍被视为一项鼓励跨境服务业发展的举措。由于52号公告旨在明确增值税免税待遇的一系列实践操作事项,因此该公告的出台备受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