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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2019-09-19

注册商标需要哪些资料,哪些人可以申请注册商标

作者:百思特财务    点击:6459

普通商标只有经过注册之后,才能受到《商标法》的保护,而注册商标并不是那么容易的事情,首先我们要知道哪些人可以注册商标,然后注册商标需要哪些资料。针对这两个问题,小编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哪些人可以申请注册商标

商标注册,是指商标使用人将其使用的商标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国家商标主管机关(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经国家商标主管机关依法审查,准予注册登记的法律事实。

商标注册申请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业者、个人合伙或者与中国签订协议或与中国共同参加国际条约或按对等原则办理的国家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

符合上述条件,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时,按照自愿的原则,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1、公司法人名义:营业执照复印件、清晰的商标标识、申请书、委托书。

2、个体个人名义:身份证复印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清晰的商标标识、申请书、委托书。


二、申请注册商标需要哪些材料

根据申请主体的不同,需要的材料也不同,具体如下:

1、以企业名称申请注册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并需在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2、以个人名称申请注册的,需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上需加盖公章。

3、提供商标文字或图样,需要保护颜色的,还需要提供彩色图样。

4、提供拟注册的商品、服务项目,可根据申请人自己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参照《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分类)第九版以及商标局根据上述国际分类表修改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来填写。

5、提供加盖公章或签字的《商标代理委托书》,该委托书可从本网站上;尤其注意,《商标代理委托书》上的地址应于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地址应完全一致。


三、什么情况下不能成为商标?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型号是被某一行业共同认可,共同使用的,有的是这一商品区别于其他商品的共有特征。任何人都不应一家垄断,将通用名称、图形作为商 标使用也可能损害同行业其他从业者的利益,有悖于公平竞争原则。由于这些标志本身并不具有区别不同经营者的功能,不过当这些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被某一经营者作为商标用于自己的商品,而且通过使用使消费者足以将其标志的商品与其他同种商品相区别,则应当认为其已取得了显著性,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例如,“PDA”本来是掌上电脑的通用名称,当某一掌上电脑的生产者将其作为商标用于自己的产品,通过使用,当它完全可以与同类商品的“商务通”、“名人”、“快译通”区别开来时,就可以认为具有了可识别性,依现行法律可以获得注册。当然,“PDA”在当时法律明确禁止将商品通用名称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况 下获得注册,并非是由于它通过使用获得了可识别性,而完全是由于商标主管机关的审查部门不了解“PDA”为掌上电脑通用名称而发生的“事故”所致。必须指出,这类商标即使获得注册,商标权人也无权禁止他人在同类商品上使用该通用名称,因为它本来就是“公共财产”。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禁止直接以表示商品特征的文字、图形做商标,其理由与前述禁止以本商品通用名称、图形作商标是一样的。须指出的是法律所禁止的仅仅是将“直接”表示商品的 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而“间接”表示或暗示商品某些特征的标志,则不在禁止之列,因为以间接表示或暗示商品某些特征 的标志往往可能是具有显著特征的商标。即使是直接标示商品特点的标志,经过使用同样可以取得显著特征,例如,用于牛奶等乳制品的“蒙牛”商标,尽管它直接 表明了商品的原料及产地,但经由长时间、大范围的使用,已取得了非常显著的特征和可识别性。类似的商标在2001年修改商标法之前欲获得注册的,会遇到重 重困难。但按照修改后的《商标法》第11条的规定,则可较容易地获得核准注册。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商标应具有显著特征本是申请注册商标的积极条件,如果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具有识别性,便不能获得注册,但是经过试用,在商标与商品之间建立起联系,取得显著特征,便于识别的,可获得注册。


经过上文的分析介绍,相信大家此时已经清楚注册商标需要哪些资料了吧,此外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个人、企业都是可以申请注册商标的,但并不是商标都可以注册,就像上述三种情况,此时就不能认定为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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